克日,家住盐城市盐都区的东莞讨债公司刘老师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接待室,反映有困难,要求找一处处理设施。 刘老师于2014年经由流程合伙人王某先容,委托李某进行交易,王某动作监护人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房贷到期后,李先生不守时还款,刘老师到法院告状,要求李先生还款。 探讨他与王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为了不伤害其温和,刘老师没有将王某定为被告。 法院信息被切断后,李先生出门避债,什么也不问,家里也没有其他房产。 刘老师收到一封信,但面对施行困难、施行不力的题目,他想起王某非常有钱,便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护责任,结果被法院以“再无视一件”为由录用。 刘老师听到这个消息很困惑。 接受信访的法官向刘老师解释。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执法说明》第二百四十七条,只要当事人不患病,仍然向法院告状的案件重复告状。 事件信息屏蔽生效,双方判断力爆发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功令进行沟通后再进行告状。 刘老师在第一次诉讼时,保留了保护人的权利,只向债权人提起诉讼。 因此,后来以一致或理由主张保护人时,遵循了“事已不理”的淮则。 像刘老师这样的困境的处理之道,只能是甘肃讨债公司合营法院探究李先生的下跌,看看李先生是否拥有切实可行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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