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香洲法院审查朱某等10名被告人的北京清债公司工资进行债务催收并合法逮捕郭某一案,朱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6-10个月。 2016年3月初,郭某平去首某无限负责租赁的公司(以下简称首某租赁公司)租车。 能租车后,郭某平主动说不小心把租来的车弄丢了,不能把车借给第一家租赁公司。 2016年3月18日,首某租赁公司员工朱某龙、谢某礁、陈某等人与郭某平在首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因内乱商量租车补偿事宜,局里两边未能商量好。 3月19日,郭某平报警,公安机关将两边带到前山派出所发生内乱进行整合,经过咨询,两边似乎还没有发表意见。 当晚,郭某平在派出所过夜,朱某龙、谢某礁被彭某、房某勇、任某等人期待在派出所外。 2016年3月20日上午7时,郭某平刚溜出派出所,就被期待在派出所外的房某勇、任某等人拦住,回头想起了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 朱某龙等人再次与郭某平商量汽车补偿案,但双方似乎依然无法商量。 为此,朱某龙等人决定逮捕郭某平。 朱某龙、谢某礁稳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轮流值班,与房某勇、任某平一起照顾郭某平。 逮捕时,房某勇、任某平认为郭某平牺牲汽车事件保管得很离奇,遂使用暴力殴打郭某平的脸部和头部。 3月21日早上10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挽回郭某平,当场将陈某全、房某勇抓获。 当天,朱某龙、谢某礁、彭某、任某平、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先后亲自到派出所合营企业看望。 案件经香州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龙、谢某礁、彭某、房某勇、任某平、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合法逮捕郭某平,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合法逮捕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合法逮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朱某龙、谢某礁、房某勇、任某平犯合法逮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犯合法逮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条文,合法逮捕他人可能以其他形式合法剥夺群众自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取缔,对有可能剥夺政事权益的殴打、虐待情节的,从重处理。 法官考虑本案系民事债权债务胶葛,无故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理。 法官一般提示各位市民,催收合法债务也必须接受合法途径,通过这个过程让路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讨债迫在眉睫,不要用不明智的方法追债。 如果用黑白法逮捕债务人的话,讨债就不会成功,会招致自己被刑事处理的痛苦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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